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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来说,无车承运人是指没有车辆运输资源但可以通过组织调度其他承运人资源完成交付义务并承担全程风险的角色。 目的是实现物流业进一步降本增效,推动物流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该类市场经营主体依托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搭建物流信息平台,通过“互联网+物流”的运营模式,一方面解决了面对面的熟人交易模式下货物与车辆匹配效率不高的问题,提高了社会效率,降低了物流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国家匹配相关的政策,解决了托运企业将运输业务委托给个体运输户、中小运输企业时,难以取得合规票据的难题。
税收政策一:无车承运人可以开具“运输服务”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第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这个规定,解决了“无车承运人”承揽运输业务开具发票的合规问题。
税收政策二:符合条件的无车承运人可以为平台会员代开专用发票
无车承运人,在为托运人开具运输业务发票后,其支付给实际承运人的服务费,如何取得合规的发票入账,列支成本,是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通知规定:“经省国税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这一规定,极大程度上解决了无车承运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难以取得合规票据的问题。
无车承运业务的困境:进项抵扣不足的现状
虽然无车承运人试点以及以上列出的一系列政策解决了物流货运企业的现实需求,即:无车承运人(试点)可以与委托方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责任,即可开具11%道路运输行业增值税发票,而不受是否拥有自有运输车辆条件限制。肯定了无车承运人作为道路运输业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但是目前无车承运人所面临的最大税负问题是无法获得足够的进项税发票,即:虽然现在无车承运人可以给货主提供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了货主发货时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但只是将这些问题由货主转嫁到无车承运人一方而已。因为目前占领国内80%左右运输市场的是个体运输户,它们没有资质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导致无车承运人销项发票无法匹配足够的进项发票抵扣税率,增加了企业税负率,限制了其发展。尤其是由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转变过来的无车承运人,面对的是海量的车主、个体运输户,要及时并足额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更是难上加难。
如何解决进项抵扣不足问题:
政策层面:需要政府和税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解决无车承运人的进项抵扣问题。例如,可以制定特殊政策,允许无车承运人抵扣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者降低无车承运人的增值税税率。
财务管理:无车承运人需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核算,确保能够及时获取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也需要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财务管理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合同管理:无车承运人需要加强合同管理,与合作方签订规范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税务条款。这样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可以保证无车承运人能够获取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技术创新:无车承运人可以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例如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税务管理系统等,提高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